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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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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某某,被申请人: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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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撤销行政行为,责令重新处理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的行政复议案,2023年12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五常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决定。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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