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哈尔滨市五常市财政局政务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哈尔滨市五常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哈尔滨市五常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哈尔滨市五常市财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形式公开:哈尔滨市五常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hljwch.gov.cn/)。
二、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分类
(一)能够主动公开的信息及分类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哈尔滨市五常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公开目录。
哈尔滨市五常市财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情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职务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对外办公服务联系电话。
2.局文件:包括局文件及解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3.局会议:包括局全体会议、局办公会议。
4.工作动态信息。
本局在编排以上信息时,按照任务和信息类别进行分类。信息查阅人可直接登录哈尔滨市五常市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栏后进入上述相关栏目查询所需信息。
(二)免予公开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公开时限:本局主动公布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哈尔滨市五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五常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也可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打字或书写有困难,可到相关受理机构向受理人当面口述,由受理人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在受理人代为填写的《申请表》上确认(签字或按手印)后,该申请为正式提交。
来信请寄:哈尔滨市五常市建设大街644号,五常市财政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150200
电话号码:0451-53523909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五常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app4.harbin.gov.cn/hrbjact/front/main.do?sysid=48。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当面提交
五常市财政局在五常市建设大街644号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哈尔滨市五常市建设大街644号
接收申请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5: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1-53523909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局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局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五、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五常市建设大街644号
邮政编码:150200
联 系 人:耿军
联系电话:0451-53523909
电子邮箱:wcszfdbs@163.com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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