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5-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审查《关于促进五常市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五政规20224号)作为主要制定依据有关政策已经失效,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宣布《关于促进五常市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五政规20224号)失效。

    此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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