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5-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审查《关于促进五常市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五政规〔2022〕4号)作为主要制定依据有关政策已经失效,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宣布《关于促进五常市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五政规〔2022〕4号)失效。
此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五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