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现行有效)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3-28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工作要求,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市水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规定,起征我市污水处理费。现就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向公共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经测算我市污水处理费执行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40元/立方米。

三、收费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局委托水务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是国家政策性规费征收,广大用户要积极主动配合,按时足额缴纳。对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征收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政策解读:关于《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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