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五常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五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五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五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央、省级、哈尔滨市级、五常市本级政府预算内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使用中央、省级、哈尔滨市级及市本级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立全覆盖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预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对采取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征收及供地手续、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投资概算核定(含调整),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行业内工程量变更活动的监管,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开发区、工信局、商务局、市教育局、卫健局、文旅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城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谋划本行业项目储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及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必要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等。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每年十月份,有关市直行业部门负责编制各自领域下一年度的年度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依次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可研深度,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社会效益等事项。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除涉密项目外,不得办理项目赋码、报建、开工、结算等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严禁以会议纪要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第七条 所有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意见表》,依次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字同意后,报送市发改局进行审批。对因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虽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实施或可争取上级重大利好政策的新项目,项目单位要作出情况说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后,依照上款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出具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资产移交。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中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环保、人防、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包括:
(一)可研审批申报要件
1. 纳入国家、省、市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或政府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意见表)
2.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出具说明)
3.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文件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5.政法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回执意见
6.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的项目代码
(二)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要件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及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可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1次延期,且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必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二)对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水利、交通等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符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二)上级投资计划、专项管理办法等中有明确要求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流程:项目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前,须市级主管领导在政府投资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经项目单位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可自行选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原则为过往业绩好的公司或在五常市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目录中择优选择一家。
第十八条 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规按程序选定施工单位,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履行程序。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审批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部分工程内容、工程量发生变化的,且不属于建设地点变更或规模设计有较大变更的,需严格履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预算申报单位应细化分解项目的各年度预算计划,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概算调整
(一)概算调整基本要求:
1.投资概算“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
2.对于项目决算总投资未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不予概算调整,对于使用项目其他费用和项目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3.要区别因不可抗因素而导致的合理调增和人为因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导致违规超概。原则上,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只对合理调增(即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这几种不可抗力因素对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的项目进行概算调整;
4.对于违规超概项目,调整概算前提为:一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已经落实;二是违规超概部分所需资金不得从原渠道安排,需另行筹措;
5.项目概算调整仅可调整1次,不允许多次调整。
(二)概算调整流程
1.建设期内项目概算调整
概算调整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并市长同意后,完善概算调整所需文件后,由原审批部门履行调整程序。
2.竣工项目概算调整
项目竣工后需调整概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理清原因,明确责任,形成专题报告报分管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副市长并市长同意后,履行概算调整程序。如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
(三)概算调整所需文件
1.市政府会议纪要;
2.具有资质部门编制的调整后的概算(含概算对比表);
3.聘请有造价资质部门对调整后的概算合理性所出具的评审评估文件;
4.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施工预算及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概算、施工图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招标控制价(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施工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格内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规范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工程量等发生变化,确需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的,且调整后不超过中标金额(合同金额)的。由施工单位(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作为主体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并报主管市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如因现场签证导致单项工程需新增投资,导致超出中标金额(合同金额)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对报审额超出合同金额情况出具详细说明,并提供建设内容变更依据,在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并市长同意后才能进行新增签证内容实施。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工程结算。原则上,项目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如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工程量或调整设计导致单项工程送审金额超过中标金额(合同金额)的,且未履行任何手续的,市财政局不予受理新增部分工程结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政府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五常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实施合同内容以外的工程内容。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