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常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五常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五常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五常市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哈尔滨市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两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提振市场信心,不断增强发展预期,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快速增长,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速释放消费潜力
1.加大促消费力度。发挥省级政府、哈尔滨市政府消费券补贴政策作用,围绕商贸重点行业,开展限额以上汽车、农机、家电企业按档补贴促消费活动,限额以上零售(汽车、家电企业除外)、住宿、餐饮单位云闪付和手机闪付优惠立减活动。确定促销活动2次以上,恢复消费市场热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2.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一是加大企业奖励力度。新增大个体入统奖励。新入统的大个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两年支付,入统后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增幅达到全市既定的增幅目标再拨付10万元,如第二年未达到增幅指标,第二年奖励取消。
二是支持早市、夜市市场摊区经营,在市(县)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市场摊区管理单位收取的,用于市场摊区运营服务的卫生费、管理费除外)。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支持临街固定门店零售、餐饮企业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支持大型商超在步行街区、广场等开展店外促销活动,繁荣夜经济,在市(县)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3.鼓励限上企业促消费。支持限上企业销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注册、纳税均在五常市内的入统汽车企业积极动员组织开展促销活动,在活动前进行申报,获批后并且活动期间组织企业销售额同比增加20%(含)以上,给予组织企业一次性活动资金支持1-5万元(根据销售量、投资量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4.鼓励住房消费。加快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开展商品房展销会等促进住房销售系列活动,同时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购房政策,给予购房补贴,促进房地产消费,并落实相关政策规定,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适时下调或取消首套房利率下限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5.加快制定“引客入五”旅游营销方案。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待哈市域外旅行团队以哈尔滨为旅游目的,在哈停留过夜且有哈市域内游览行程的可以申报“引客入哈”奖励。同时加快制定五常市的“引客入五”旅游营销方案,通过开展“引客入五”等旅游活动促进旅游消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市域内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等相关活动。支持基层工会扩大疗休养活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同时,积极搭建银企合作新平台,深入推进金融部门与景区景点深度融合,研究制定推进措施,加快落实。(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乡镇政府)
6.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限额以上电商零售企业1-12月零售额(或营业额)同比增幅7%以上20%(含)以下的,每户奖励2万元;同比增幅20%以上30%(含)以下的,每户奖励5万元;同比增幅30%以上40%(含)以下的,每户奖励10万元;同比增幅40%以上50%(含)以下的,每户奖励15万元;同比增幅50%以上的,每户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7.鼓励进出口企业挖掘进出口潜力。(1)采取年终一次性考核的方式,全年每实现进出口人民币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高于人民币10万元;(2)全年同比进出口额每增长人民币200万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高于人民币10万元;(3)对于出口企业,为了宣传推广产品,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展会,在活动前进行申报,获批后并实现出口量,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展位费用的50%,单个企业最高不高于5万元。省市有同类补贴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每户企业本级政府最高奖励不高于人民币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8.鼓励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1)鼓励服务贸易准确统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能够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上报境外务工人员及在外务工期间消费情况,每统计上报1人给予工作经费10元,不足1000元的不给予;(2)支持企业服务外包的发展。企业每上报50万元服务外包的给予0.5万元奖励,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哈政规[2023]6号执行。省市有相关奖励政策的,以省市奖励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省、哈市、五常市就同一事项发布的奖励政策,实行就高原则。(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9.年度增量奖励。主要以“鼓励限额以上商贸单位高速发展和鼓励限额以下抽样单位稳步增长”2个部分4项奖励办法,根据类别、增幅给予奖励,奖金从1万元至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二、加力扩大有效投资
10.支持项目提速建设。积极主动服务项目,做细做熟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自然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各项审批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按权限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制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对全年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并投资较大、进度较快、影响较广、投产后纳税较高的省市重点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哈尔滨市五常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11.建立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动态更新项目台帐,加强项目开工前的路、电、水、气、热等各项要素保障工作,按照市级领导包保重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各责任部门主动对接、敲门服务,帮助企业单位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企业中长期贷款等各类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12.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增强实力,撬动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城市发展纾困基金,推动化解逾期交付房地产项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13.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对纳入全市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环保以及文教卫生、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
14.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省和哈市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实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对新建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用地、审批等环节实行绿色审批,并给予建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乡镇政府)
15.阶段性缓缴在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乡镇政府)
三、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
16.对上市企业予以扶持。根据《五常市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大对上市企业扶持力度。(1)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2)对境内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若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可在企业转板成功后再申请扶持资金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四、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7.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做强骨干企业,培育立县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基地建设,打造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推进生态化、优质化、特色化农产品生产,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突出产业优势、品牌优势,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引导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聚发展。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强排行榜”和“黑龙江省龙头企业100强”评选活动,提高涉农龙头企业的认定层级,壮大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群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18.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对牵头申报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并纳入2023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枢纽运营主体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2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19.延长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2022年市级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对接,引导五常金融机构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20.加大对“4567”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4567”现代产业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3年当年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并且该项目在我市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每年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各乡镇政府)
21.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2022年4季度到期、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乡镇政府)
22.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五常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23.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型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工程类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提高到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24.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
25.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乡镇政府)
26.鼓励标准化厂房租赁出售。投产后年产值达到1—2亿元、纳税200—400万元,依据招商政策,享受“五年期,三年免租金,两年减半”的租赁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租金。第四年和第五年的租金均为标准化厂房年租金的50%。(责任单位:经开区、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各乡镇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未明确具体执行期的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要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释放政策红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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