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五常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粮食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切实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着力防范化解涉粮风险,建立涉粮领域体制机制,持续推动解决制约涉粮领域改革发展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多举措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各方面工作。
二、实施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方案。
(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
(二)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及时向市粮食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仓储设施以及粮食收购地区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现场备案、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备案和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或备案变更工作。
未按照规定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市粮食局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相关信息,做到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让粮食生产者充分掌握有效信息,真正卖“放心粮”、“明白粮”。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市场局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粮食局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市粮食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采取“四不两直”和“飞行检查”执法方式,对违反以上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粮食收购企业(含外地企业)应当向市粮食局及时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市粮食局依据企业报送的《粮食统计报表》,检查收购粮食的原始记录、凭证和台账,核实各项数据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为及时掌握粮食收购规模、结构和进度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
(六)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市粮食局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各涉粮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七)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五十条,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予以处罚。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粮食局
(八)粮食储存企业未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市粮食局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各涉粮监管部门严格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敦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执行《条例》规定,市粮食局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2、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3、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4、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5、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6、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7、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8、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9、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存在以上行为的,市粮食局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全面落实粮食购销主体责任和“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粮食购销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粮食局加强日常监管,定期调度国有粮库政策性粮食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和处理。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单位:国有粮库
(十二)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市粮食局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市粮食局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十三)市粮食局对粮食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倒逼守法经营。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市粮食局严格落实粮食节约减损各项规定,持续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
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鼓励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引导节约粮食、降低损失损耗。通过编写通俗易懂的读物、制作普通民众喜闻乐见的视频、利用多渠道多平台多形式,引导城乡居民文明健康消费,营造“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浓厚社会氛围。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融媒体中心
(十五)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涉粮监管部门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提升监管威慑力。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
三、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五常市粮食购销领导小组要统筹抓好方案的工作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本实施方案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是实施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二是强化协调配合。各涉粮监管部门要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对实施方案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倒排时间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方案中任务进行实时跟进。同时,随着《条例》落实的不断深入,各涉粮监管部门要适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严密做好信息共享,适时进行联合执法,确保实施方案卓有成效。
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各涉粮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定期通报一批、处罚一批违反《条例》和本方案的违法行为。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联系人:张振东,联系电话:136946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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