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政策解读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3-28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市、区(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制定过程
在制定《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过程中,相关部门按规定先后开展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工作,并经市政府2023年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牛家工业园区,五常镇、牛家镇、拉林镇、小山子镇、山河镇等5个乡镇区域以及后续新建和改扩建的乡镇。
(二)征收对象。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个体工商户、商场、酒店、洗车场、商混站、在建工地等所有非居民排水户和居民排水户。
(三)征收时间。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征收标准。明确居民0.95元/吨
非居民1.40元/吨
(五)收费管理。分为公共供水征收方式,自备水源征收方式,污水处理费使用三个部分。
(六)计征水量。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按照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其他情况以水务局出具的《五常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实施细则》为准。
(七)补充事项。本通知由五常市发改局会同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五常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 读 人:李春水
联系电话:0451-5359798
五常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