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31

五常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9日印发的《关于征收 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五政办规[2023] 2号),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快我市市域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 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版《城市生活垃圾管 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 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 审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 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 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黑龙江省定价 听证目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178 号《省财政厅、省物件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 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税 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 民银行2021年第12号公告《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 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上位文件及“三定”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7月1 日起草了《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 事宜的通知》草稿,由政府办向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发出关于 征求《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文件的意见函,3月13日起陆续收到相关部门复函, 起草机关根据各部门复函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对方案进行了 修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符合《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 解决主要问题

有效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快我市市域生活垃 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 主要内容

在五常市城区和建制镇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于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低保收入家庭、困难家庭、残疾家庭等可减半征收。

六、《通知》的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通知》的解读机关为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日常解读为该机关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0451-56669010。

              


               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9日

相关文件: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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