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6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哈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与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承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将盐业执法纳入整合范畴,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质量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提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开展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实施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特种设备使用开展安全监察、监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实施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经营的许可、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三)负责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产业升级、指导、管理、扶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与相关部门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的案件。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3.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4.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检测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实施监管的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未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从事应当取得许可和已经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
7.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临时占道食品摊贩核发临时占道餐饮行政许可,负责无证商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临时占道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8.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在依法查处清真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或发现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应及时协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从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出发牵头组织查处。同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必需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事务的指导,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监管。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9.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标准化建设和校园超市的督导,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和校园超市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10.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舆情监测和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系统装备配备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牵头负责目标考核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牵头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
(二)法制股。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依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调配、机构编制、奖惩、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教育培训、档案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四)财务审计股。负责统一管理、核算全局各项经费收支及财产财务工作,拟定财务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措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负责票据、证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全局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编报全局财务预算、决算,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损、报废等事宜。
(五)行政审批登记管理股。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承担权限内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认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登记注册信息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质量与标准计量股。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和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市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监督检查,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经营(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受理工作。负责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装告知工作。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八)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督管理股。组织指导媒体广告发布监测工作,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承担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落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政策,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受理驰名商标请求、审查和报送。
(九)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承担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十)价格监督检查股。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负责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制度措施。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处置工作。
(十二)市场信用监督管理股。实施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企业法定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无照生产经营查处。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挂12315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牌子)。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开展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承担12315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含流通、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经营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生产、经营领域和食用农产品经营领域监督检查,指导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小经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场制售、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农村集体聚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盐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早夜市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五)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市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股。指导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管理信用服务业机构;推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以及信用资源的共享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推广利用;统筹协调诚信体系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信用记录核查和失信惩戒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溯源防伪体系的建设、完善与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防伪专用标识)的制定、印刷、发放、使用及情况统计;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料、生产、销售、包装、标识的监控工作,建立企业动态监管档案,为政府及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支持;负责向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保护方面的咨询服务。承担市政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十八)食安办综合协调股。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务和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党建、干部任免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联系人:邱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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