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五常生态环境局
哈尔滨市五常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五常生态环境局是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哈尔滨市五常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和省市生态环境相关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对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辐射安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按照管理权限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九)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一)完成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哈尔滨市五常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四条哈尔滨市五常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史志、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党建、干部人事、离退休干部、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管理股。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督办;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辐射、化学品、重金属、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情况,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三)生态股。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人:赵万辉
办公电话:0451-56656701
办公地址:金山大街167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