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及信息分析。
(二)负责综合协调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组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发展战略研究;参与制定重点工程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城市道路、桥梁、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参与市政府指定范围的航空、铁路、电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负责统筹安排城乡建设资金。参与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统筹管理,培育、规范城建投融资市场;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四)负责供热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核定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负责供热企业供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市供热改革工作,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供热专项资金政策归集、使用。
(五)负责燃气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燃气应急预案,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双燃料汽车充气站新建、改建相关事宜的审批;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负责全市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并指导竣工验收,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管交接,组织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的抢险;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编制城市管线和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对地下管线、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管线、管廊建设综合总平面会签,统筹协调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利用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城乡统筹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试点工作,指导城镇化建设和村屯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参与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政策,拟订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负责拟订公有房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落实和公有住房出售;负责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九)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的管理。
(十)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和物业行业管理。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管,负责全市专项维修基金监管;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行业监督,综合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指导价格及等级标准。
(十一)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部管行业的标准定额及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负责建筑市场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备案,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十二)负责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管理。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建筑产业化工作;协调、推进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统筹推进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革新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工程验收审批。
(十四)负责建筑市场的稽查工作。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资质、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承包合同、施工许可和对违反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等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散装水泥及墙体材料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监察,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过程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踏查及日常巡查,依法查处无证施工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其它违反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察。
(十五)负责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下发文件的规范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外接待、政务公开、文书档案、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办公自动化及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机构编制、劳资、奖惩、考评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工退管、福利、人员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伤、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工作。
(三)财务审计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负责有关财务计划、机关财务、系统内各单位的财务指导检查和内审工作。
(四)城建房管股。贯彻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我市城市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燃气、热力、绿化、道路及各种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发包、监督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各项定额的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的经营开发,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管理城镇经济住房、商品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供热管理法律、法规及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供热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村镇建设股。负责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和危房改造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及宣传工作;负责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六)人防股。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条例》,开展人防法规的宣传教育、违规查处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工程及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项目的审批、监督、验收及易地建设费征收。
机关党组织设置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人:江石麟
办公电话:0451-85838077
办公地址:雅臣路56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