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6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五常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拟定我市相关政策和执行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对纳入医保目录药品及医疗机构自制药剂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
(七)制定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协调监督商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和待遇落实。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执行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医疗救助保障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制定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业务。落实黑龙江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检查。
(三)基金监管股。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安全防控和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服务行为监督检查和基金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组织设置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人:郑鹏
联系电话:0451-53532707
办公地址:五常市金山大街与银河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