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驻五单位:
一、收费性质及征收主体
依据《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2号公告《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及黑税发〔2021〕26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收费范围
在五常市城区和建制镇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于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低保收入家庭、困难家庭、残疾家庭等可减半征收。
三、收费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年30元(含在五的流动人口、在五的离退休职工等);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驻五常单位、外地驻五常单位、驻五部队)、人民团体、学校部队、医院铁路等单位按职工人数核算(包括临时工和季节性临时工)每人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36元;
(三)商服业:按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收缴垃圾处理费。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200.00元;1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400.00元;30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600.00元;60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800.0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1000元。商服业主要包括以下:
1.餐饮业:饭店、酒店、美食城、饭庄、小吃部、烤串店、酒吧、冷饮厅、咖啡厅、茶座、面包房、蛋糕城、食品加工等;
2.旅店业:宾馆、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等;
3.洗浴业:浴池、洗浴中心、桑拿、洗头行、美容美发厅、洗车行、干洗店、水洗店;
4.娱乐业:歌舞厅、练歌厅、录像厅、歌剧院、夜总会、游戏厅、音乐茶座、台球厅、各种球类、棋类、健身俱乐部、网吧、书吧、氧吧等各类休闲场所;
5.商业:各类商店、食杂店、各类专卖店、品牌店、连锁店、农副产品经销部、寄卖店、拍卖行、典当行、各类批发部、各类配件商店、各类修理部、各类加工业、商业物流、空车配货站、粮油经销店、药店、药店分店、废品收购部、各类摊床、各类屠宰厂、纸花店、书店等;
6.其他行业:书报亭、录像出租部、医院、各医院分门诊、社区医院、个体诊所、邮政邮电及下设网点、银行及下设分行、储蓄所、律师事务所、各类中介事务所、评估所、学校、幼儿园、学前班等。
(四)各类有形集贸市场的摊、亭、床、点,每个摊位每日收取垃圾处理费2元;
(五)露天临时性的摊、亭、床、点,每个摊位每日收取垃圾处理费5元;
(六)在五常市登记注册的营运车辆:5吨以上营运货车每台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150元;5吨以下(含5吨)的营运货车每台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120元;7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含出租车、网约车)每台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150元;7座以下(含7座)的营运客车(含出租车、网约车)每台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120元;
(七)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垃圾处理费3元;
(八)商业企业按柜台核算,每节柜台1.2米,每年缴纳垃圾处理费60元,出租柜台的企业承担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的义务;
(九)对市区内产生垃圾量较大,对市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30%垃圾处理费。
1.没有下水设施的商服、饭店等;
2.以煤为燃料的饭店;
3.垃圾不能自清的屠宰户;
4.临街废品收购部;
5.经批准常年占道经营户;
6.食品、熟食加工业;
7.生产期内的饮料、酱菜酿造业;
8.生产垃圾需要特殊防控处理的,如医院、诊所等。
四、收费方式
(一)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企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城区和建制镇的居民个人(含在五的流动人口、在五离退休职工等)、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五单位、外地驻五单位、驻五部队)等其他个人、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五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原征缴方式征收。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及有关要求
(一)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入库。税务部门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他代征收单位在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后也要给征收对象开具收缴费用同等面额的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参照收费标准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15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涉及千家万户及社会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9日。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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