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主要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序 号 | 政策概述 | 适用范围 | 政策时限 | 具体流程 | 政策依据文件名及文号 |
1 | ①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②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2020.1.1-2020.12.31 | ①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2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2020.1.1-2020.12.31 |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3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 2020.1.1-2020.12.31 |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4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 2020.1.1-2020.12.31 |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5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现金和物品的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 | 2020.1.1-2020.12.31 |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6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2020.1.1-2020.12.31 |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7 |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2020.3.1-2020.12.3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8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 | 属期2020年3月至12月 |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 |
9 | 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 | 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纳税人 | 疫情期间,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 |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 |
10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 2020.1.1-2020.12.31 | 无需办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0号 |
11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 2020.1.1-2020.12.31 | 无需办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0号 |
12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存储设施用地 | 2020.1.1-2020.12.31 | 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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