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编辑: 发布时间:2023-10-01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五常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禁烧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公民在田间、路边、地边等地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残余物、荒草和垃圾等行为。

二、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树木受到损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依法赔偿损失;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罚款;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建立市、乡(镇)、村、屯四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管理体系,实行24小时督查、巡查、值班和看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10、119、0451-53522522,欢迎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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