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矿产资源生态修复四级监督管理和巡查责任制
为加强矿产资源、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哈资源规划便[2024〕714 号)、《关于落实矿产资源 生态修复四级监督管理责任和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的通知》(哈资源规划便[2024〕910号)和《关于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2022-13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重大决策部署,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绿色发展专项,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工作监管体制机制,确保祥光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全力防范化解矿产资源、生态修复领域违法问题发生,以高水平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山河屯林业局有限公司、林草局和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废弃矿坑和易发盗采区域逐一排查、建立台账,并结合“田长制”“林长制”等落实日常驻点盯守或巡查人员结合实际开展不定期巡查,网格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互相协作,共同织密织牢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监管网络,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着眼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责任制度
1.建立驻点盯守(巡查员)、村屯(林场)、乡(镇)、市级矿产资源生态修复四级监督管理和巡查责任制。
2.各相关乡(镇)、林场对辖区内的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废弃矿坑和易发盗采区域逐一排查、建立台账,落实日常驻点盯守或巡查人员,结合实际开展不定期巡查,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3.各乡(镇)、林场对各类矿山逐矿落实驻点盯守人员,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已修复完成的历史遗留矿以及盗采矿产资源易发风险区域等落实巡查人员。要确保驻点盯守、巡查责任制度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每两周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巡查频次,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采矿、不按要求进行“边开采、边治理”等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属地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4.市自然资源局跟踪了解巡查区域内矿产勘查开发和管理、生态修复等情况,负责监督指导乡(镇)、林场落实巡查工作。
5.市自然资源局每半年要通过五常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废弃矿坑和易发盗采区域名称、地址、点位、类型以及市政府、乡(镇)、村屯(林场)和驻点盯守等责任人信息。有责任主体的矿山还要公示设计生产能力、开采矿种、开拓方式、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状况、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