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06
(黑财综〔2017〕16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金分配原则
对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我省根据省情实际,并结合省级安排的资金进行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权重及绩效评价结果分配。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国家和省里重点支持的地区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二、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工作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报表中各项基础数据是分配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资料申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一)准确填报。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填报数据,避免出现口径误差。报表中各项填报数据的实施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任何跨年度实现的保障户数和支出的保障资金都不能计算在内。“本年支出”以实际落实到项目或个人的金额为准,住房保障部门账户中尚未实际支出的专项资金应计入“年末结余”,不能作为“本年支出”统计。对财政部专员办审查中发现的虚报数据或故意弄虚作假的,将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中扣减相应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要求,对哈尔滨市双城区、阿城区、呼兰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牡丹江市阳明区,大庆市大同区,佳木斯市郊区,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爱辉区,五大连池市风景区等区请相关市(地)在汇总统计表中进行单独列示报送。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报送表格进行部分调整(详见附件1至4)。
(二)及时报送。各县(市,含绥芬河市、抚远县)财政和住建部门务必于每年2月25日之前,将上述表格(附件1至3)分别报送所属市(地)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各市(地)财政和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本级及审核汇总所属县(市)资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省农垦和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内有关报表的统计汇总,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述表格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
各市(地)、县(市)要严格按照财综〔2017〕2号第九条规定,准备下列资料,以备专员办核查。具体包括: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安置住房开工证明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切实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上报省级财政和住建部门备案。各地要切实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对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市县,将酌情减少安排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额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4〕5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省财政厅综合处薛辉,0451-536443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障处孙莉,0451-53633359。
电子邮箱:zhcxh@hl.mof (省财政厅内网);
xuehui340@163.com(省财政厅外网);
phq53664449@126.com(省住建厅外网)。
五常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公示
按照黑财综【2018】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提高租赁补贴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9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对住房保障领域信息进行公开的通知》(黑建保【2018】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租赁补贴信息具体政策、管理办法及我县2017年租赁补贴资金拨入、拨出情况公开如下:
附件一:黑财综【2017】16号
附件二:黑财指(综)【2017】403号
附件三:2017年财政拨付租赁资金凭证
五常市财政局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