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1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五常市粮食局备案。粮食经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备案;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办理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五常市粮食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已办理过《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收购业务的粮食收购企业,要在5月15日前完成备案;新成立的粮食收购企业,要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15日内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五常市粮食局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统筹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实行企业预约集中备案的形式。
四、备案企业监管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备案地点:市政府239室
备案咨询电话;53534575
五常市粮食局
2022年3月10日